11月23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努力把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落实到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服务大局,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树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高法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开展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最高法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据统计,十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其中刑事案件24.4万件、民事案件137.8万件、行政案件34.3万件、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为保障区域协同、系统治理,最高法发布服务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牢固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如,坚持生态优先,各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坚持系统保护,各级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坚持绿色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归口管理,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
最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于2014年6月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各级人民法院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截至目前,全国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最高法及28个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十年来,最高法指导各地法院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如,江西省在依法开展属地环资刑事审判业务的基础上,结合江西水系发达的省情,在长江、鄱阳湖等省内“一江一湖五河”流域设立了七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流域环资刑事审判法庭,依法采取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审理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砍伐、水资源污染等涉流域水生态保护的相关刑事案件;在庐山、仙女湖等风景名胜区域,设立多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区域环资刑事审判法庭,形成地域与流域(区域)一体化环资刑事司法格局。
十年来,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推动环境治理法治化。江西法院依法审理的三清山巨蟒峰案,严肃追究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等破坏生态环境人员法律责任,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保护绿孔雀赖以生存的家园,被联合国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
此外,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谋划未来,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实行污染环境犯罪量刑规范化;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将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实现从单一环境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跨越。
黑龙江法院把依法保护黑土资源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2021年,黑龙江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黑龙江三级法院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案件台账,依法审结盗采泥炭黑土犯罪案件28件,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犯罪分子52人。
针对大气污染案件取证更难、认定更难的司法现状,江苏法院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功能,更加强调对排放方式、手段、时长、隐蔽性、欺骗性等偷排行为或情节等方面证据的收集认定。
针对鉴定难、鉴定贵等生态环境审判突出性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引入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同时试点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打破以往引入专家停留在咨询层面的做法,通过一案一聘在具体案件中担任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各个审判环节。
座谈会上,江西、重庆、黑龙江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环境资源审判经验进行了交流和总结。
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需求。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周强强调,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研判形势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依法审理好涉及民生的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让人民群众亲近蓝天白云、河清岸绿、土净花香,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及生态环境专门法的立法精神,确保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尺度统一,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